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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时间:2019-04-04

海东市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图为3月26日庭审现场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3月26日,海东市化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马文某等8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是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利用家族势力、宗派势力把持基层组织政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化隆法院对被告人马文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马伟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对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马而某、马某某布、马海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马文某以经营沙场为手段不断积累财富。2010年,被告人马文某纠集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欺行霸市,打压排挤砂石料运输销售同行人员。2014年,被告人马文某以贿选方式非法取得村委会主任职务,并于2017年12月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

自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文某会同其弟马伟某,多次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等人,形成以马文某、马伟某为首要分子,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为重要成员,马某某布、马而某、马海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该犯罪集团利用家族、宗派势力长期把持基层组织政权,并以暴力恐吓相威胁,逞强耍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干预正常宗教事务,暴力抗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在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多次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布、马某某四、马而某、马海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各参与两起,被告人马某某布、马而某、马海某各参与一起,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四在参与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布、马而某虽然均参与一起犯罪,但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都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虽然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但在各自参与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中相较于其他被告人既没有参与事前的组织、策划,也没有事中煽动、随意殴打等突出行为,因此在具体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某、马而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某某四、马某某布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而某、马某某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

在当天的庭审中,化隆县部分乡镇的人大代表、村干部、宗教界代表人士、有关部门的干部职工、被告人家属和部分新闻媒体记者等100余人参加了旁听。同时,该案在当天的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时的点击量达71.7万次,成为近年来海东市两级法院庭审直播点击量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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