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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年底前实施

时间:2019-08-17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 报道)8月16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背景和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特点、工作要求等有关情况。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2017年,国家在重庆及四川内江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经验,为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2018年,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研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同意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为此修订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相应的社会保险法的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为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省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文件要求,我省结合省情实际,在赴试点地区学习调研成功经验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并经7月29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组织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16字总体思路是推进合并实施工作的基本遵循。

保留险种是前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政策调整,更不会“五险”变“四险”,而是通过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保障待遇是根本。群众最关心的是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变不变、降不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不会降低群众待遇水平,也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统一管理是核心。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对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实施一体化运行管理,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医疗服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系统等各个环节上实现统一,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管理和基金使用效能。

降低成本是目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质上是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合并实施后不仅节省行政资源,降低经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还会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让参保群众少跑腿,多省心。

《实施方案》的重点概为“四统一、两确保”

“四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登记,我省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我省将结合全面参保登记计划,同步加大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力度,特别是将稳定就业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市州级统筹,比如,海东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阶段性降费期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5%,两项保险合并后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费率,即为10.45%,用人单位缴费将由以前的两个窗口办理,变成了一个窗口办理,更加简化了缴费流程和手续。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政策维持不变;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涉及到“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管理”。三个目录,是指基金的支付范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两个定点,主要涉及到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两项保险合并后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指标纳入医疗服务机构协议中,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一个结算管理,就是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现有的经办机构、人员、信息、服务渠道等资源,规范两项保险的经办流程,实现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满足合并实施的需要。

“两确保”:一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包括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报销,还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可持续能力得到保证。同时,按照“千方百计保基本,始终坚持可持续”的原则,根据我省医保基金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和要求的同时,结合省情实际,在不降低待遇的大前提下,对政策相应进行了调整完善。

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此次我省将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解决了两类人员长期以来,因没有制度保障,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烦心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报付;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两类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降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由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调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比如,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5379元/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194元/年。经测算,缴费基数下调后,预计今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1.99亿元,参保人员减负0.62亿元,合计2.61亿元。

同步提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地区生育医疗费用平均支出的30%提高到按限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扩大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进一步减轻了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社会关注度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热切期盼。各市(州)政府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同时,各地各方面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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