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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三江源国家公园各项工作将有法可依

时间:2017-07-11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共分八章七十七条,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王柯岚 摄影报道) 7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发布会。发布会宣布,共分八章七十七条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3.10”讲话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导,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的《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为依据。贯彻落实“四个转变”新思路,坚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破旧立新、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总结近年来三江源生态保护经验,既体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又体现山水林草湖一体化保护和管理要求,着力解决“九龙治水”、监管执法碎片化等突出问题。

  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项目建设实际,条例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警示标志建设、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智慧公园建设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并设立“管理体制”专章,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第十七条)”,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为实现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条例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和项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特许经营收入仅限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第四十九条)”,此外,还对管理与经营分离、生态体验与环境教育、民生改善、访客管理、形象标识、草原利用、绿色消费、应急和安全管理等作了必要的规定。

  社会参与是国际上国家公园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实践,三江源地区开展社会参与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据此,条例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生态保护主体作用(第六十三条)”。同时,对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社会投资与捐赠、志愿者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村民培训、社会监督等也进行了规定。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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