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王柯岚 报道) 虚开税款发票、大量隐案线索、全国集群战役、涉案上亿金额……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圆满办结。
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了解到,近日我省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州局经侦支队办理的甘德县“5·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甘德县有福畜产品有限公司冒用格某等43人的身份信息,虚开可用于抵扣的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向上海、福建、广东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州经侦支队全力攻坚下,该案已圆满办结,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00万余元。
为开展专案侦查工作,果洛州公安局联合州国税局成立专案组。在人力、财力紧缺的情况下,专案组星夜兼程、不辞辛劳,先后赴上海、广州、福建、河南、安徽、甘肃等地开展抓捕、取证工作,经过长达半年缜密侦查、巡线追击,专案组制作笔录200余份,调取书证2000余页,装订卷宗20余册,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充分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由于格某等43名牧民居住分散,加之虫草采挖期人口流动性大,给专案组取证造成极大困难,甘德县公安局在警力少、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倾全局之力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格某等43人身份信息核查和取证工作,为案件定性及侦破奠定了基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甘德县有福畜产品有限公司法人马有某,实际控制人马占某无视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虚开税款4600万余元,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收被抵扣600万余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予以惩处,马有某、马占某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名被告人均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被判处如此严厉的刑事处罚,足见专案组搜集证据扎实、充分。被告人梅某某、马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三名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且大部分税款损失已挽回,对其应减轻处罚,对以上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万元和十万元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