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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恐吓也属于家暴 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时间:2017-10-23

信网10月23日讯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形日益增多,家暴作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危害家庭稳定、社会治安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宋某(女)与余某(男)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时,宋某称长期遭到余某家暴,身心遭受了巨大痛苦,多次自杀未果,请求法院给予自己及亲友人身保护。

经审查,即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庭对李某做出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被告余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宋某及宋某的亲友;禁止被告余某在距离原告宋某住所、工作单位500米内活动;如被告余某有违反,法院将视情况进行拘留或做出其他处罚措施。

刘某(男)与宋某(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摩擦不断。2014年4月,刘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刘某撤诉。2014年腊月29日,宋某与刘某父母发生争执并报警,刘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人身保护申请,要求制止宋某打砸家中物品,并对刘某及刘某父亲、儿子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即墨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禁止被告宋某打骂原告刘某及刘某父亲、孩子;禁止被告宋某破坏家中物品。

家暴不单指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恐吓、谩骂”等精神侵害行为,也属家暴范畴。也就是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或者长期使用“家庭冷暴力”,也可能构成家暴。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对家暴范畴、预防、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即墨法院法官提醒,如果遇到家暴,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处理后,可以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被申请人如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通讯员 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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