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网约车司机当女乘客面自慰,女乘客拍摄视频传至同事微信群,两人最终均被行政拘留。近日,此事引发热议。
根据嵊州警方通报,男司机许某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8日;女乘客汪某和同事钱某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3日。
这起事件为何造成当事双方“两败俱伤”,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猥亵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的轻重如何把握?澎湃新闻采访律师,解读这些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案情】
女乘客拍男司机猥亵视频传微信群
经嵊州警方调查, 4月23日晚,汪女士通过“滴滴打车”乘坐网约车时,男性驾驶员许某在驾车过程中,当着汪某的面,不断用手对自己的下体进行低俗动作。
为保留证据,汪女士偷偷拿出手机对驾驶员的低俗行为进行了拍摄,抵达目的地后她迅速下车。
此后,汪女士与同事夜宵时谈及此事。出于好奇,汪女士同事要求看看视频。为满足对方的好奇心,汪女士组建一个微信群发布了该视频。不久,这段视频被汪某的同事钱某转发出去,在当地网络大量传播。
其间,汪女士未向警方报警,而是在传播该淫秽视频后,向“滴滴打车”平台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赔偿。
在被警方传唤到案后,许某对于自己的猥亵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其行政拘留8日;而汪女士及其同事钱某,因为传播淫秽视频,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
【解读一】
没有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猥亵
在网友对此事的评论中,有人提出,男司机并没有“动手动脚”地与女乘客发生身体接触,为何自慰也构成“猥亵他人”?
警方对司机许某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他人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他人的性权利,侮辱了他人人格。”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说,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淫乱、下流的动作或行为,是认定猥亵的关键。“这既包括有身体接触的、直接对他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也包括无身体接触、但在他人面前实施的与性有关的猥亵行为。”
邓学平认为,本案中男司机在女乘客面前自慰,侵害了女乘客的个人尊严,属于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一般的猥亵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应如何区分?
“这主要看猥亵过程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性手段。”邓学平介绍,对于非强制性猥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强制性猥亵,即行为方式上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则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二】
传播淫秽物品还可能侵权
在网友的讨论中,有人为乘客汪女士“叫屈”,认为她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只发过一次”,本身又是被猥亵的受害者。
邓学平律师介绍,警方对汪女士的治安处罚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自慰视频属于淫秽录像,拍摄视频属于制作行为,在微信群发布属于传播行为。”邓学平介绍,微信群和朋友圈这种网络空间可以再次传播,汪女士和同事钱某通过微信发布司机自慰视频,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邓学平还认为,汪女士的传播行为已构成对司机许某隐私权的侵犯,“自慰属于个人隐私,此类视频非经同意不得散布和传播。男司机的猥亵行为虽然违法,但他同样享有隐私权。”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汪女士这种遭遇猥亵的情形,受害人应如何处置?邓学平认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在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将视频交给公安机关,千万不能私下传播。”
【解读三】
给朋友发情色图片违法吗?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邓学平认为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分析,“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客观上行为人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处罚的“轻重”,则主要根据传播的人次、数量,行为人是否牟取利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那么,如果某个人用手机、电脑向好友发送情色图片或视频,是否违法,是否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这肯定是违法。”邓学平分析,“如果是朋友之间单向的一次性传播,考虑到危害后果较小、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此外,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邓学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