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发布十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不少“老赖”虽有偿还能力,却费劲心思逃避执行,比如转卖房屋、谎称钱已归还他人等,最终皆因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8.5万件,执结37.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94.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2.5%、16.2%和16.6%。今年一季度,受理执行案件12.6万件,执结3.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2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1.5%、1.2%和27.7%。
近日,省法院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作出了规定。
拒绝交出车辆,还私下卖房
王忠振被判偿付原告刘恩明769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兰山法院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振名下的农用车和小轿车,但王忠振拒绝交出车辆,并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其所有的一间沿街房卖与他人。兰山法院加大对王忠振的执行力度,依法进行了拘留,但王忠振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7月3日,兰山法院将王忠振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王忠振与刘恩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恩明的损失,刘恩明亦对王忠振表示谅解。最终。被告人王忠振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与王忠振拒绝交出车辆相比,另一个典型案例中的“老赖”连国新二人则是谎称车辆被盗走,拒不执行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钱款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国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连国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连国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垒墙影响邻居采光,拒不拆除被判刑
由于垒墙导致邻居采光受影响被诉至法院后,王成于被判决将垒在与原告杨增德东山墙接壤处的东墙拆除,并将其平台南檐在距离原告正屋后滴水檐一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次到现场做双方的工作,被执行人王成一直拒绝拆除涉案建筑物。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杨增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龙口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王成的家属迫于压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动将妨碍的建筑物按照生效判决要求予以拆除。最终,被告人王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有时还会采用非常极端的方式。刘侃、杨静被判决在指定期限内将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秀芳,但因判决作出后刘侃、杨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秀芳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刘侃、杨静送达执行通知,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静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在与街道见证人员、公安机关沟通后,考虑到杨静的人身安全,市南法院暂时停止了强迁工作。
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侃、杨静来到强迁现场,杨静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侃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终,市南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侃、杨静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秀芳,履行了义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