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矛盾化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对征地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在征地公告程序上,规定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进一步完善了征地清点确认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征地补偿安置,《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至少5年调整一次。关于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各市、县(市)要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此外,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各市、县(市)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针对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意见》提出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市)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被申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