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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黄河涯爆炸案一审宣判 2人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炸死5人被重判

时间:2018-01-18

齐鲁网德州1月18日讯(记者 王佳亮 通讯员 刘睿 任吉慧)记者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曾备受德州市人民广泛关注的黄河涯爆炸案,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盖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乔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村民盖某家中发生爆炸,导致5人死亡,多间房屋被严重损毁。

案发后,德城区检察院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2016年12月,盖某和河北省故城县的乔某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盖某提供场所和资金,乔某提供制造人员、技术和工具,在盖某家的民房内非法制造“双响”爆竹,直至发生爆炸。

2017年1月23日,德城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犯罪嫌疑人盖某、乔某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报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此案伤亡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德州市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确保依法公正审查此案。经审查,被告人盖某非法制造烟火药2359余千克,非法储存烟火药565余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乔某非法制造烟火药2359余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017年10月17日,德州市检察院以盖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乔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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