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关于资金筹集渠道。《意见》明确,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代扣。各市要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筹资办法、筹资比例和筹资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拓宽包括用人单位缴费、接受社会捐助等资金渠道,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关于保障范围。《意见》提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保障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低水平起步,科学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并随经济发展和资金支撑能力提高逐步调整。
在待遇支付方面。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可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直接补偿或通过购买方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或护理人员支付费用。护理服务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参保人员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支付范围和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地要积极探索享受护理待遇与个人缴费适当挂钩的办法,强化个人责任。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市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各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坚持机制创新,鼓励各地大胆探索,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资金筹集渠道。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代扣。各市要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筹资办法、筹资比例和筹资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拓宽包括用人单位缴费、接受社会捐助等资金渠道,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保障范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保障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低水平起步,科学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并随经济发展和资金支撑能力提高逐步调整。
(四)待遇支付。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可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直接补偿或通过购买方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或护理人员支付费用。护理服务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参保人员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支付范围和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地要积极探索享受护理待遇与个人缴费适当挂钩的办法,强化个人责任。
四、管理服务
(一)资金管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职工医疗保险相一致,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水平。
(二)服务管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对护理服务费用支出,探索实行总量预算控制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三)经办管理。各市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探索购买服务、委托管理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与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对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护理费用,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再给予支付。
(二)积极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的发展。积极推进公立护理服务机构等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大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采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发挥其“兜底”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六、组织实施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先期开展试点的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其他市2017年要选择1-2个县启动实施,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年度预算,对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管理中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作出规定,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方案设计。要建立宣传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7年6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