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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南6月13日讯(记者 王春令)为保护山体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2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划定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对红线内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破坏山体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山体保护红线内禁止擅自新建公墓,倾倒垃圾
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体。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济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泉水直接补给区和强渗漏带及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应当列入山体保护名录。
保护山体首先要划定山体保护红线。山体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现状山脚线划定,也可结合自然地形适当外延。山体保护红线划定后,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山体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二)擅自采伐林木; (三)擅自新建公墓;(四)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为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可以建设的项目。
另外,城市规划区外的山体,在不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保护红线范围内可以适当建设生态型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
南山禁止侵占山体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办法》规定,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与山体景观相协调,适当开敞临山空间,不得遮挡山体景观视觉走廊,保护山体生态、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明确山体周边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参数,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管理的历城区仲宫镇、柳埠镇、西营镇辖区内,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拆一建一、只减不增”禁止侵占山体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禁止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并根据需要逐步清退。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停止审批新的山石类采矿权,对已有山石开采企业应逐步关停。
破损山体修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生产使用
对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执行:
(一)矿山以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造成破损的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三)修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破损的山体以及与建设项目毗邻的破损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四)自然因素破坏、历史遗存且无法确定治理责任的破损山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山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另外,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开展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对保护和修复治理山体投入大、效果好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山体违建每平米罚款100到200元
为保证《办法》实施,责任主体部门要开展山体保护巡查工作,发现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查处。 国土资源、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要加强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破坏山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开山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开采的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30%—50%处以罚款;对个人处罚不超过1万元,对单位处罚不超过20万元;
侵占山体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以及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批复规定,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
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保护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办法》,市民可于2017年6月16日16:50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岳庆杰
电话:66605082
传真:66605040
邮箱:Dkc508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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