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3年,陈传客分三次向姚庆峰借款52400元,书写借条并约定利息,同年8月15日陈传客归还姚庆峰借款400元。经多次催要陈传客仍不归还借款,姚庆峰向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沂源法院依姚庆峰申请对陈传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陈传客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中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CJK6150H型号数控车床及6150型号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同时向陈传客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传客支付原告姚庆峰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姚庆峰向沂源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均未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找寻被执行人,均未找到。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陈传客,其总是推诿、拒不到法院。后来,在法院的努力下,被执行人承诺2015年4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逾期法院将依法处置诉讼中保全的两台机床。
至2015年4月17日,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偿还欠款,法院决定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传客所有的CJK6150H型号数控车床一台、6150型号普通车床一台。后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陈传客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上述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得君,张得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被执行人陈传客得款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挪作他用。沂源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沂源法院以陈传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