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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一中学生被殴打 诸城警方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时间:2017-04-14

微信截图

近日,诸城市一名中学学生被打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网友的关注。4月12日,诸城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通报了对于网传诸城某中学学生被打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4月10日16时许,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诸城某中学工作人员报案称,该校一学生高某(男,14岁)于2017年4月7日18时许,在该校校外西侧小胡同内被人打了。

接到报案后,诸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4月10日17时许,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郑某(男,13岁,诸城某中学学生)、 李某(男,17岁,某职业学院学生,现休学在诸城某洗浴城打工)、祁某(男,15岁,诸城某中学学生,现休学)、刘某(男,14岁,诸城某中学学生)等人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李某、祁某、郑某、刘某等人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4月7日下午,郑某因高某曾骂过其朋友扬言要放学后殴打高某。祁某得知后主动要求参与。高某害怕被打找李某帮忙说情并许诺给予好处费。当天18时许,郑某等人将高某约到该校校外西侧小胡同实施殴打,期间刘某路过时想起高某曾经骂过他,遂上前踢了高某一脚。李某到达现场向高某索要好处费未果而恼怒,遂脚踹高某头部及背部对高某进行殴打。后郑某、 祁某继续通过扇耳光、脚踹等方式对高某进行殴打。期间,郑某持木棍对高某进行恐吓并录制了部分殴打高某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部分网民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李某、祁某行政拘留十日、七日的处罚。因郑某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刘某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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