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山东省卫计委等出台《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所在的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省属困难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原省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已经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省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申请登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负责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领取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格,进行申请登记。登记时需提交材料一般包括“三证一簿”——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还需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符合条件已亡故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代为申请登记。代办人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代办人为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原标题: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新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