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9日讯 近日,信网了解到,因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青岛颜容堂专业美容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警告处罚。信网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从未受到处罚,并表示公司不存在问题。
信网了解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青岛颜容堂专业美容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信网通过“天眼查”系统了解到,青岛颜容堂专业美容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位于市南区闽江路78号丙,该公司于2002年05月16日在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美容(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批发零售化妆品等。
经过调查,青岛颜容堂专业美容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最终,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信网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收到过一张卫健委的整改通知单,从未收到过处罚。至于为何收到整改通知,以及要求整改的具体内容,工作人员拒绝透露,并表示公司不存在任何问题。信网记者 杨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