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25日讯2019年2月,物流公司(甲方)与保险公司(乙方)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约定甲方于每年2月26日前预缴保费50万元,在投保期内乙方承保甲方运输的货物,起运前甲方需将货物运输清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进行保险费预估,根据实际货物价值核算最终保费。若出险后,货物清单中没有信息,乙方不予赔偿。协议期限为任意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协议后的第15天止。
协议签订后,物流公司一直未向保险公司发送运输货物的清单,也未缴纳保险费。
10月,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其支付拖欠保费,物流公司未予理睬,保险公司便于11月诉至法院。
12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书面《解除协议通知书》。保险公司予以签收。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未发生实际保险关系,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物流公司是在保险公司起诉后才提出解除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已经为此付出了劳动,且信赖利益受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应该予以适当赔偿,最终酌定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
法官说法:
1.双方是否属于保险关系?
双方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是“预约”保险合同,物流公司未填写投保单,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物流公司的特定投保标的,物流公司从未向保险公司发过运输清单,说明双方尚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合同,不发生保险关系。
2.物流公司是否应当预缴保费?
《预约保险协议书》约定,物流公司应在“每年”(而不是2019年)2月底之前缴纳保险费。超过缴费期限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物流公司催收保费,但保险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催收。另外,合同约定“甲方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或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之比例赔偿。”说明物流公司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协议书的签订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任何风险。而最终的保险费数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价值确定的。现物流公司并未实际向保险公司要求承保,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任何一次保单,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数额要求物流公司缴纳全年保险费,显失公平。
3.关于《解除协议通知书》如何界定?
预约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协议的15天后,协议终止。物流公司于2019年12月书面提出解除该协议书,说明在诉讼过程中,该预约协议书已经按照约定解除,保险公司无须再按照约定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物流公司是在保险公司起诉后才提出解除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已经为此付出了劳动,且信赖利益受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应该予以适当赔偿。
信网记者顾青青通讯员吴晶晶谭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