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租房面积设“最低线”
半岛记者 郭振亮
扶持至少10家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出租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积极推进租售同权、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租赁推行合同网签备案……5月25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租赁住房民生属性,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开发商转型“包租公”
通知要求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侧改革,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以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可以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企业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支持其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2021年12月31日前,房产税暂减按2%的税率征收。
出租房面积设“最低线”
通知首次明确并限定了出租住房最低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未含“住房租赁”的要及时增加,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要求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积极推进租售同权。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各区(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须先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在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度定额提取。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将已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或住房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上传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并通过平台实现房源核验获取真实房源核验码。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要通过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网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