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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新视界眼科医院被警告

时间:2020-06-01

信网6月1日讯 日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因该单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该院进行警告。信网了解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是关于尸检、病历资料方面的规范条例,“不是尸检方面的问题,也不是病历方面的问题。”信网采访到了新视界眼科医院,但该院负责品牌事务的工作人员表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对于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的处罚事由为“该单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而处罚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罚结果为“警告”。

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信网查询了解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该处罚事项中,应当是尸检方面或是病历资料方面出现了问题,但是情形较为轻微。

为了解此事,信网来到了位于李沧区的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该院负责品牌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答复。该工作人员表示,据她了解,医院在被检查的过程中并发现尸检或者病历资料方面的问题,对于卫健委的依据,她也表示不清楚,“我们医院就没有尸检的业务,并且据我了解的,他们进行检查的时候,就没有检查病历。”该工作人员说。那到底是哪方面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待核实,但是截至发稿,该工作人员也未作具体答复。

信网联系到了对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青岛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局,负责该案的处室表示,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严格依据相关法规,针对违规行为下达的。并且,对于已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公示的内容为准,对于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该案中的具体违规情况,该工作人员并未介绍。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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