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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同类型的公司实习就算违约 星娱文化拒发工资

时间:2020-06-01

信网6月1日讯 “实习的时候说的好好的,五月份结清工资,怎么一离职就变卦了?”2020年4月,即将毕业的朱女士来到青岛西岸星娱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星娱文化”)实习。实习期未满,朱女士因学校毕业事情繁多提出了辞职。等到该发工资的日子,朱女士却一直没有接到通知。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联系到星娱文化负责人,负责人称:“小姑娘从我们公司辞职后,又去了另一家自媒体公司实习,她的行为违反了我们当时签订的合作协议,所以我不能给她这笔工资”

朱女士说,星娱文化是一家以自媒体网络直播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公司,自己是4月7日那天入职的。因为只是实习,所以朱女士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份运营合作协议,并且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00元。4月21日朱女士因学校毕业相关事情太多,向公司口头提出了辞职,负责人也表示同意,并承诺会按照朱女士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在忙完了毕业的事情后,朱女士在5月5日另找了一家自媒体公司实习。5月25日是星娱文化发工资的日子,朱女士却一直没有收到相应的工资。朱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但对方指责朱女士违反了运营合作协议。“协议里有一条是‘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参与除本公司外其他短视频行业或其他直播短视频平台或经纪公司合作或在其处担任职务’,但我认为公司既然同意我离职,就说明我们不存在合作关系了,我就可以到其他公司工作。”朱女士并不认可星娱文化扣发工资的理由。

随后,信网联系到星娱文化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表示朱女士的确在公司实习过:“但我们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合作期限,是朱女士先违反了双方签的运营合作协议,在一年内到同行业公司实习,所以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其工资。”

对于这份双方都提到的运营合作协议,信网却发现协议中对乙方也就是朱女士的要求明显高于甲方。例如,协议中提到“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在同行业任职,应赔付50万元违约金;乙方若违反保密条款,应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但整份协议里却没有甲方违约后的赔偿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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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事人

针对朱女士反映的情况,信网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单律师认为,双方协议中提到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因此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但这一条款并不能直接影响员工工资的发放。单律师表示,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所以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并不成立,“对于现在出现的拖欠工资的情况,建议朱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网见习记者 陆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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