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日讯 “5月30日下午,我在宜乐惠超市购买的蓝色月光品牌的彩色衣物色渍净清洗液,当时下面标价的是12.5元,结果结账的时候收取我14.5元。”周女士表示,超市收银台工作人员对她说不按照标签价格,只按照条码价格来结账。如果真的按照收银台工作人员所说,那这家超市就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来源:受访者)
( 来源:受访者)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信网联系到了宁夏路桥南45号宜乐惠超市的负责人徐女士。“顾客买的这个蓝色月光品牌的彩色衣物色渍净清洗液是我们超市的新品,当时这批货刚上架,顾客就过来取走了,我们出于礼貌没有抢在顾客前面去贴换标签,这个我们可以提供监控录像。”徐女士对信网说。同时,徐女士表示此事并非有意,而且仅仅出现了潘女士一例,并未有其他顾客发生过这种情况并向信网提供了进货单、销售单、营业执照及监控录像。
信网查询获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
潘女士就此事拨打12345政务平台热线进行了投诉。
随后,信网联系到了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潘女士已经投诉到我们这里,我们对此也非常重视,正在调查此事。”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宋先生表示,若情况严重,将依法对宁夏路桥南45号宜乐惠超市做出处罚。信网见习记者 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