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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新意见 明确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情形

时间:2020-06-01

信网6月1日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青岛市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意见》实施前,虽然很多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都认为,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仍存在对二倍工资制度的理解误区。

《意见》的实施,明确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促使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其诚实磋商的义务。劳动者也应该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同样是劳动者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作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本人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劳动合同,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于理于法均无依据。

信网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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