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9日讯李女士曾因病在青岛广济心理医院住院治疗,有次排队领早餐时,被医院医护人员推倒致伤。此事发生后,李女士家人认为,医护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信网获悉,青岛广济心理医院认为医护人员行为确实存在不当,请求李女士能够谅解。损害后果的发生,虽与医院存在一定关系,但是由于患者疾病的特殊性,诊疗护理过程客观上存在不可预测性。
领早饭时被医护人员推倒
李女士因病于2018年7月10日入住青岛广济心理医院接受治疗。当年8月10日上午,她在医院排队就餐时被护士推倒致伤,李女士之子随即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兴隆路派出所报警。
事发后,李女士就诊于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广济心理医院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李女士家人认为,青岛广济心理医院作为一家专业医疗机构,应对患者尽到相应保障义务,其雇员应具备专业看护知识并应履行对患者照顾、治疗的义务,但该护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将李女士推倒,系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青岛广济心理医院除已支付费用外,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272111元。
广济心理医院表示请求患者原谅
青岛广济心理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李女士因病发作入住医院,经治疗后明显好转,平时可以在医护人员监护下进行简单的日常活动。
2018年8月10日清晨,医护人员组织李女士在内的患者领取早餐时,李女士随意在取餐患者队列中走动,对看护人员的多次制止不予理会。
因担心其行为危及其他病人或造成其自身伤害,当班护理人员遂过去制止,由于当时天气酷热,护理人员又处于临下夜班前的早餐护理期间,精神疲惫,动作掌控欠当,且患者当时处在走动中,自己可能没站稳,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左股骨股颈骨折。
事发后,医院积极为李女士治疗提供各种帮助,经手术治疗,李女士左下肢活动正常。
医院认为,医护人员行为确实存在不当,请求李女士能够谅解。李女士损害后果的发生,虽与医院存在一定关系,但医院只是最基层从事精神心理康复的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有限,患者病情的特殊性,诊疗护理过程客观上存在不可预测性。
同时,李女士也存在不服从管理以及营养状况不良等状况,患者意外伤害的高发率系固有风险,以上多种因素导致李女士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青岛广济心理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不应超过50%,在此基础上查明李女士伤残程度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1万余元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双方提交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和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认定李女士系在排队取餐时,被医院维持秩序的护理人员推倒受伤的事实。
该护理人员系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因为维持秩序等工作原因致李女士受伤,被告青岛广济心理医院应就其护理人员对李女士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其本身不承担责任,故医院应就李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广济心理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12708.13元。其中医院已经先行支付75771.13元,余款应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信网记者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