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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致人死亡 青岛公布第6批终生禁驾人员

时间:2020-07-14

信网7月14日讯 7月14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0年第6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有5人被终生禁驾。这5名驾驶员中,驾龄最短的3年,最长的达16年驾龄。5名驾驶员中有1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另4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酒后逆向行驶肇事逃逸致两人死亡

2018年10月11日21时40分许,于某某驾驶鲁B牌照,小型轿车沿营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安供电所北侧路段处驶入路左,遇邹某某(驾驶鲁B牌照小型轿车载李某、邹某铭、邹某辰沿营流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邹某某当场死亡、李某、邹某铭、于某柱受伤和邹某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弃车现场逃逸,后于次日投案自首。

于某某驾车行驶期间观察不周,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且发生事故后该弃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违法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被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连撞多车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

2019年2月22日23时许,闫某宇驾驶鲁B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辽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科朗润园小区南门处时,与停放在路北侧的多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跨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曾某及行人周某凯相撞,造成多车车损,曾某受伤及周某凯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弃车现场逃逸。当日下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闫某宇被即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经勘察认定,闫某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并且该又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被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信网记者 岳祥

附:青岛市2020年第6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禁驾原因 被追究刑事 责任情况
1 钱宏飞 34 7年 231084********3136 C1M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 于可柱 39 15年 370282********0833 C1E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六年
3 孙仁良 35 16年 370282********6236 B1B2 酒后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 闫星宇 27 3年 231004********0316 C1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 王宁 29 6年 370282********0016 C1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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