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主大会将有“身份证”
半岛记者 李晓哲 报道
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此次立法聚焦解决当下市民普遍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承接《民法典》等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立法经验,在物业管理方面提出诸多创新举措,例如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有效路径等。而针对物业管理中账目资金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无疑是给了业主大会发了“身份证”。
当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勇受市政府委托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陈勇表示,随着物业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对物业管理认识需求的多样化,物业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增多,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与交接难,物业服务企业定位和镇街、居(村)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不清晰等问题的存在及对物业管理活动健康开展的影响,急需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借鉴北京市、深圳市物业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提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规定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还提出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实践中,镇街、居(村)委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及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定位不准、职责界限不清的问题,或介入过度或不作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职责和居(村)民委员的指导、协助职责予以明确。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借鉴外省地市的先进做法,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71条,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延伸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请您提建议
□半岛记者 李晓哲
此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对于物业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化解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诸多创新做法。但同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时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整体内容还不够全面、系统;针对物业管理中一些突出问题,仍缺乏有力的规定;法律责任条款过于简单,可操作性欠缺,并为此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物业企业无故缺席
业主大会筹备组照常成立
据介绍,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其中,就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故缺席,致使业主大会成立存在瑕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目前,由于业主大会不作组织登记,无法开立账户,共有收益只能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存入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容易导致共有收益账目不清、资金挪用等问题。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此外,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益的保障和争议,是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之一。《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范,包括成员条件、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应当公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成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新旧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等。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或将纳入草案修订内容
针对问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建议《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对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做进一步深化、细化,修改完善。还建议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广泛借鉴和吸纳北京、深圳等城市立法的实践经验,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充实和完善。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理顺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同时,建议对于疫情防控等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垃圾分类等新生事物中的职责划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机制及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和运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运用信息网络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等,要研究制定于法有据、切实可行的规定。增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
据悉,法制工作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修订草案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登录青岛人大网“法规征询”栏目,查询修订草案内容,直接反馈意见建议,或者发送邮件至qdrdfzgzs@qd.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