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日讯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 柴慧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