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配合新办法出台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正式印发,明确增设电梯“项目报备”改告知承诺办理,施工备案时效为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最多允许延期两次。
与上一版相比,新《导则》在加装电梯初始环节变化不大,业主表决规则与新办法一致,不再要求本单元业主百分之百同意。但在业主签约后下一步的办理程序上,新《导则》有所变化。原先要求是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申请项目备案,牵头单位在办理报备手续的同时向规划部门征求对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的初审意见。如今,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建设单位,在将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本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并登记后,由住建部门指导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新《导则》还提出,平层直接入户的,进户门一般应设置在靠近电梯侧的第一间可入户的房间(卫生间除外)且增设电梯结构能与原楼的构造柱或梁实现可靠有效软连接的最短距离处。连廊通行净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
在工程手续办理上,新《导则》明确了加装电梯开工前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备案各个环节的业务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限。
新《导则》还调整了施工备案的时效性,限定加装电梯应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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