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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题 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时间:2020-11-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某培训机构负责人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后,将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题库数据等泄露给该负责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东窗事发,两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系山东某大学理工学院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被告人吴某某系济南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人。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630名考生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集体报名2019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4万元好处费,王某某将这些考生单独编排在山东某大学高新校区理工学院05、06考场。2019年9月20日11时许,当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题运回考点后,王某某利用自己该考点计算机机房技术管理员的便利条件,按照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将计算机考试的正式题库数据、两个加密狗交给吴某某,并将考试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告知吴某某。同年9月21日、22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合作的齐鲁某大学历城校区金融管理学院5楼519、522机房另设考场,组织枪手为474名考生进行作答。同年9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收集假考场作答的考试数据送至被告人王某某处,由王某某将05、06考场数据替换,并上交考试中心。经查实,2019年9月22日,山东某大学考点第05、06考场实际参加考试86人,而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有成绩的考生共474人,并且答题电脑的物理地址与山东某大学理工学院的物理地址不符,而与齐鲁某大学金融学院的物理地址相符。经核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结果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吴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济南高新法院何道云法官提醒:本案涉及的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等均属于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以收买的方法,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获取机密级国家秘密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造成严重的后果,王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法律无情,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触碰红线,丧失原则,最终身陷囹圄。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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