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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青岛交警公布2021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

时间:2021-01-17

信网1月13日讯 1月12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1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有4人被终生禁驾。这4名驾驶员中,驾龄集中在10-24年,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和饮酒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8年8月30日5时10分许,高某某驾驶鲁GP208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胶王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与前方顺行向左行驶的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高某某驾车逃逸,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4日死亡。

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饮酒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犯罪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高某某驾驶鲁BW30R6号小型客车沿2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7km+500米(营海镇北辛庄村)路段,与前方顺行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有王某某)相撞,致曹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在营海镇大洛戈庄村圣德尔建设有限公司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

高某某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信网记者 岳祥

附:青岛市2021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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