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邻居,又是亲戚,
本是亲上加亲的两家,
因为一场事关清白的矛盾
却闹出了人命。
2019年6月22日,山东滨州56岁的于梅听孙女说同村67岁的尹海猥亵了她,于是一个电话打到了尹家,尹海矢口否认,但是两家的矛盾却愈演愈烈。
为证清白,羞愤的尹海服下农药身亡,子女将于梅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就“诽谤”所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法庭上,双方激辩……
尹海一家和于梅一家同住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是邻居也是亲戚。2019年6月22日中午,于梅的孙女小璐说尹海猥亵了自己,于梅听闻之后很生气,随后就给尹海和其老伴张云打电话理论。电话里,于梅辱骂了尹海,尹海否认了小璐的说法。后来,尹海的女儿来到于梅家解释此事。
6月25日早上,于梅和小璐来和尹海对峙。尹海夫妇还曾经找过同村的尹强,让他调解双方的争议事宜。
当天中午11时许,尹海在家中喝下了农药。下午两点被发现后,尹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但是第二天,根据住院病案出院情况显示,还没等治疗结束,“患者家属表示拒绝检查等治疗措施,签字办理出院手续”。
就这样,住院还不到1天,6月26日上午9点,尹海就出院了,并在出院的当天下午4时许死亡。下午,尹海的儿子报警称,因遭人诽谤,父亲喝药自杀。
9月18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尹海被诽谤一案,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同日,对尹海涉嫌猥亵儿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尹海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梅一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偿道歉,并要求于梅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50%责任,赔偿30万余元。
尹海的死亡与于梅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如果有,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在听闻孙女遭到猥亵后,没有通过报警来调查取证,而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打电话进行理论,并在电话中进行辱骂。
从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尹海存在所谓的“不轨行为”,此时由第三人尹强介入协商处理此事,法院认为此行为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尹海的人格评价,加之于梅在协商中的不当言行,加重了尹海的心理负担,让其感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
法院认为,虽然名誉损害和自杀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尹海的死亡和于梅的不当言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尹海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遭遇困难时应正确面对,而不应用自杀这一极端方式,因此其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于梅承担10%的责任,赔偿损失6万余元。
至于尹海家属要求于梅一家进行公开道歉的诉求,仅从原告提供的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来看,不能证实尹海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按照相关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对于公开赔偿道歉不予支持。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后,于梅表示不服并上诉。
于梅认为,自己的孙女小璐已经年满10岁,她对于自己的遭遇有感知力,也具备独立表达的能力,因此她的陈述完全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尹海的死亡才决定撤销案件,而非因无犯罪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无任何证据证明尹海存在不轨行为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于梅也讲述了为何会有第三人尹强介入协商的缘由。于梅一方称,当时尹强正好路过尹海的家门口,看到了尹海正在将小璐拖往家中,尹海夫妇认为此事对其不利,前往尹强家中哀求,希望他能从中协调,不要将事情闹大。
于梅自述与尹海一家是同一家族的叔伯关系,双方没有任何矛盾,不会无缘由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更不会赌上自己孙女的名声。她称自己当时只是通过电话核实情况,从未采取诸如上门吵闹、村内谩骂等“不当言论”,根本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尹海的人格评价降低。
此外,针对尹海的死亡原因,于梅一方也有怀疑。她认为,自己没有所谓的对外宣扬,达不到精神不堪承受导致严重后果的程度。尹海喝农药自杀后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家属拒绝并办理出院,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在听闻孙女述说后当即找到尹海一家理论,是人之常情,况且双方是亲属与邻居,直接询问并表达不满并不超过正常的处事范围。从事情发展来看,于梅一家也并没有扩大化处理,尹海家属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即使是出庭作证的尹强也是尹海请求进行协商。
因此,于梅并不存在通过公众宣传致使尹海人格遭受贬损的行为,也没有通过极端激烈的方式致使尹海无法正常生活,法院审理认为于梅对于尹海的死亡不存在主观过错。最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尹海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