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24日讯 张女士将母亲送至青岛市市北区济慈老年公寓养老,老人入住期间,在房间门口不慎摔倒,而济慈老年公寓方面却未告知真实的伤情,导致老人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治,身体受到伤害。对于上述情况,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慈老年公寓方面赔偿相关损失。信网获悉,本案经过审判,市北区济慈老年公寓最终被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618.99元。
入住期间不慎摔倒
2015年3月6日,张女士的母亲与青岛市市北区济慈老年公寓签订《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张女士的母亲到济慈老年公寓住院后,于2015年6月21日下午,在入住的205房间门口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老人摔伤后,济慈老年公寓负责人给家属的答复却是“骨裂”没有大碍。而老人经家属送至青岛市齐鲁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经CT等设备检查诊断是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粉碎性骨折),并于2016年5月12日入院治疗,经住院手术治疗19天好转。
张女士认为,自己母亲因入院前一直被认为是骨裂造成长期卧床而感染了其他疾病,至今不能下床,不能痊愈。济慈老年公寓故意隐瞒老人摔倒后的伤情,导致老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人家属将济慈老年公寓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209.4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济慈老年公寓对老人家属提交的证据表示质疑
在庭审过程中,济慈老年公寓曾辩称,老人摔伤后,公寓方面已及时通知了老人的监护人或家属。并且,对老人家属提交的部分证据,不予认可,究竟造成什么类型的骨折,特别是股骨粗隆间骨折是后期认定的,所以老人家人的证明事项是不成立的。
老人家人提供的所谓受伤前后变化的照片,两张照片均没有时间印记,没有出示该照片拍摄的原始载体。
并且,老人的摔伤不能归责于老年公寓,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老人家属已明确知道公寓提供的定时巡视服务而非专人随时服务。同时,还对老人家属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质疑。
法院最终判决老年公寓赔偿损失
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本案中,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在入住的205房间门口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又因老年公寓未能及时向监护人和家属提供准确病情而导致老人住院治疗多次。
法院据此认定济慈老年公寓存在一定的护理服务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同时,老人受伤也与其自身健康情况不佳(存在既往病史)有较大关联,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和损害结果,并结合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对老人因受伤骨折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损失,老人自身承担50%的责任,济慈老年公寓承担50%的责任;对老人因骨折受伤后未及时治疗导致卧床不起而造成的损失,老人自身承担90%的责任,济慈老年公寓承担10%的责任。
因此,判决青岛市北区济慈老年公寓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618.99元。
因不服判决,张女士等人曾提起上诉,但是最终被驳回。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