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花店买一束花,拍照发到微信朋友圈与好友们分享,你是否想到这会触及到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呢?
4月21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通报会,公布2016年度济南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这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既有商标权纠纷、也有专利权纠纷,而值得一提的就是这样一则因为微信朋友圈晒图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2015年5月,被告人韩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原告张某购买了一捧花束,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照片。
张某发现后认为韩某拍摄的花束没有加其花店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称,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韩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韩某将其照片在朋友圈删除。
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韩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外的掐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人所有。但韩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张某造成不良影响,并且韩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驶,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44件,同比增长50.5%,其中著作权案件890件,专利案件560件,商标案件289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5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9件,技术合同案件18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