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7日讯 购买保险是未雨绸缪,特别是重疾险这一类保险,许多人购买重疾险都是希望能在患病时多一重保障。邵女士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保险”)购买保险后,遭遇了被保险人确诊癌症去世的不幸。等到邵女士希望华夏人寿保险按照合同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邵女士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经过法院两次审理,华夏人寿保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最终被判向邵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
2018年6月,邵女士投保了华夏人寿保险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和“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两份保险的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其中,在“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保险合同签订后,邵女士交上了2018年的保费12577元。
2019年1月,邵女士所购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肝癌,两个月后被保险人因病去世。邵女士根据保险合同,要求华夏人寿保险支付理赔款50万元。
邵女士与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身体状况,成为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
一审时,华夏人寿保险拿出了《保险调查报告》以及医院的门诊收费记录和CT影像记录单,以此证明被保险在2016年8月和2018年2月就在莱阳中心医院做过检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知悉身体健康状况。只不过,华夏人寿保险提供的证据里只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姓名和相似的病情,没有身份证号码,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医院记录单里的这个人就是被保险人,华夏人寿保险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判向邵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华夏人寿保险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又拿出了新的证据。
华夏人寿保险通过烟台公安APP进行了重名查询,发现同一地区曾有两人与被保险人同名,一人在2019年3月被注销了户口,另一人仍健在。保险公司方面认为,通过到医院调取的门诊收费记录、腹部彩超报告以及病例上显示的姓名、年龄、检查时间、确诊疾病等信息,能够证明记录单上的就诊人就是被保险人。而且,从医院方面来说,实名制就医是从2018年下半年才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病人在挂号就医时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因此在这一情况下,也无法排除不是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的。
但邵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材料都是猜测和臆想,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位患者就是被保险人。
二审期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莱阳中心医院调取就诊人的身份信息及就诊记录,但医院方面答复无法确认2018年2月初到该院就诊的这一患者身份。而且医院在2018年上半年时都还采用现金支付各项费用,因此也无法从交费方式上确定患者身份。
法院认为,华夏人寿保险虽然提交了烟台地区与被保险人姓名相同的人员信息,但是不能排除该地区之外有重名的人在同一家医院就诊,而且在医院未实行实名制就诊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同一化名就诊。法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通过莱阳中心医院的财物查询、门诊查询及信息查询等,都未能查询到2018年初在该医院就诊的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据此,华夏人寿保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到莱阳中心医院就诊的就是被保险人,从而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时驳回华夏人寿保险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