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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副总讨要44万奖金 一审二审判决都支持

时间:2021-06-26

信网6月25日讯 已经离职的管理层员工,是否有权分享在职期间的奖金?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先生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王先生曾经是青岛食品的营销副总,为公司在2018年度的营收增长做出了贡献,但公司在分配同年度的增量激励奖金时,却没有王先生的份儿,为此他将自己的老东家青食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44万元增量激励奖金。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青岛食品均败诉,需要支付王先生奖金44万余元。

副总起诉老东家:调任后激励奖金也没了

王先生是青岛食品的老人了,1990年进入公司,2015年被任命为公司董事、营销副总,负责公司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成为青岛食品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2018年11月,王先生与青岛食品解除劳动关系,被调任至另一公司任副总职位,这家公司与青食公司都同是华通集团旗下企业。2019年7月,王先生从新公司离职。

截至2018年9月底,青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提高5.13%,利润总额完成同比提高49.24%,提前三个月超额完成全年利润总额考核指标。根据青岛食品之后发布的2018年年报,公司全年实现营收4.6亿,利润总额超9000万元,双创历史最好纪录。2019年5月,华通集团下发《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年度企业业绩考核及增量激励兑现的通报》,决定对实现盈利并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实施增量激励,其中对青岛食品奖励290万元。《通报》同时要求,受到增量激励的企业在进行分配时,要突出为企业超额年度经营目标作出贡献多的领导班子成员。

青岛食品于2019年8月下发《青食公司2018年度领导班子增量激励兑现方案》,其中明确了多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获得的增量激励,可其中并没有王先生的份额。但王先生认为,自己作为青岛食品领导班子成员及营销负责人,对公司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获得统一激励。2020年3月,王先生曾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随后,王先生将老东家青岛食品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青岛食品支付奖金44万余元

在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青岛食品证实2018年公司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里确实包含王先生,但称王先生在管理海外市场期间混乱,并因此被调入其他公司。之后王先生又离职,进入青岛食品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不该享有增量奖励。

但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华通集团发布的增量激励兑现通报以及王先生2018年度在青岛食品任职的情况看,应属于对青岛食品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作出贡献多的领导班子成员。虽然他在2019年7月从华通集团离职,但根据青岛食品的增量激励兑现方案,发放增量激励系根据领导班子在2018年度在青岛食品实际工作的月数发放的,这一点在青岛食品的兑现方案中也有所体现。即便青岛食品称王先生在管理海外市场时有工作不力的情况,但主管的市场部营业收入也都有提升,市场部营业收入对公司经营收入有着重大的影响,给王先生发放增量激励奖金完全符合华通集团的激励精神,且华通集团下发的文件中并未明确排除不应享受增量激励额的情形。

结合王先生在青食公司的职务、工作时间及青岛食品已发放增量激励情况,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食品应发放王先生增量激励奖金44万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  青岛食品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青岛食品并不认同,随即提起上诉。

青岛食品称,华通集团的通报中共有10家公司受到增量激励,但因为每家公司的体制结构和经营情况不同,华通集团并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比例和分配人员,仅称“受到增量激励的企业在进行分配时,要突出为企业超额年度经营目标作出贡献多的领导班子成员”,在针对股份制公司如何分配增量激励时提出“股份制公司要根据公司章程及约定执行,具体执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作为一家股份制公司,青岛食品表示,在分配增量激励时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并不受限制于“受到增量激励的企业在进行分配时,要突出为企业超额年度经营目标作出贡献多的领导班子成员”这句话。因此,一审法院关于青岛食品应支付王先生增量激励奖金的分析,相当于以审判的方式给青岛食品召开了董事会,是明显僭越、非法干涉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侵害公司的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同时,青岛食品认为一审法院在受理案由、认定事实等方面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并未审查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忽视案件的程序审理,直接进行案件实体审理,但审理过程中遗漏案件事实,也未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结果又没有实体法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二审维持原判 青岛食品暂未回应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根据《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同时“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实施增量激励,奖励额度为经营性利润超额部分10%-50%,具体比例由集团党委董事会研究确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薪酬管理办法,增量激励奖金属于青岛食品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畴。从王先生的任职情况以及华通集团有关增量激励兑现的通报看,王先生符合领取增量激励奖金的主体身份,且以上通报中也未载明辞职人员不享受增量激励奖金。因此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于2019年7月辞职,但青岛食品也应向其支付增量激励奖金。青岛食品以《青食公司2018年度领导班子增量激励兑现方案》的兑现方案载明不包含辞职人员为由,不支付王先生增量激励奖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青岛食品上诉理由被驳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从2021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青岛食品是否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6月25日,信网尝试联系青岛食品,但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对此回应,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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