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6日讯 近日,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因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被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了解,2020年11月13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投诉,对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7号附属楼办公105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公示牌一个,公示牌的办卡须知中有“3、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内容。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贵宾购卡档案》中有“6、贵宾卡金额用完后,本店需收回此卡。本卡一经售出,将不予退卡。”、“9、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檀香山温泉酒店所有。”的内容。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对外发放的储值卡背面有“持卡须知:……3、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兑换现金不找零。”的内容。 2021年6月4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公示牌一个,办卡须知中有“3、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内容。现场提取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的《贵宾购卡档案》三份,经查看,与前期提取《贵宾购卡档案》内容相同。
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的公示牌规定“3、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与消费者签订的《贵宾购卡档案》中规定“6、……本卡一经售出,将不予退卡。”、对外发放的储值卡背面规定“3、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兑换现金不找零。”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与消费者签订的《贵宾购卡档案》中规定“9、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檀香山温泉酒店所有。”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檀香山温泉酒店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