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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将把违规渔船“拉黑”:列入失信记录,扣除当年度100%补贴

时间:2021-07-1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5日讯 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作业、非法捕捞、越界偷捕等海洋渔船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山东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渔船,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采取全省通报,管理期内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不得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扣除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等管理措施。此外,涉事渔船、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8月1日起涉及这十三种违法违规情形,渔船将被“拉黑”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山东拥有海洋渔业船舶3万余艘,海洋捕捞能力过剩与近海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突出,亟需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管控。在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的基础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起草拟定了《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制度》规定,在山东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山东籍,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如出现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者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电子身份标识的;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将被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图/伏季休渔期,日照市岚山区开展海上突击执法检查,查处非法捕捞行为。(资料图片)

“黑名单”如何发挥惩戒效力?3年内无再犯可“解除”

根据《制度》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除依法实施处罚外,有关部门将采取全省通报,管理期内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不得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扣除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得参与海上科研调查、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应管理措施。此外,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渔船所属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管理期内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同时,被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提报“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据悉,列入黑名单的渔船管理期为3年,自《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算。管理期内未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按规定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失信单位名单中给予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重新计算。

为加强对违法违规渔船惩诫,维护海洋渔业船舶管控良好秩序,《制度》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查处的违规渔船,必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违规记录栏中载明,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渔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未列入、不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列入、未到期提前解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杨玉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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