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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换钱盗窃公路防护栏 刚得手被警方当场抓获

时间:2021-07-23

信网7月21日讯 7月16日6时许,莱西市公安局沽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正在辖区一公路旁鼓捣防护栏,极有可能是在盗窃防护栏设施。

接警后,沽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在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拆卸公路防护栏。民警立即上前进行制止并询问情况,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中年男子当即慌了神,吞吞吐吐的说不上拆卸防护栏的原因。

后经进一步审查得知,该男子系莱西市人王某利(56岁),据他交待,自己为了弄金属换钱,遂想到了公路旁的防护栏,感觉防护栏是公用设施,偷这样的东西没有人会注意和干涉。于是便趁清晨人少之机,窜至公路旁边拆卸防护栏,结果刚刚拆下多个护板金属配件便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查获。

当日,王某利因盗窃被莱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所盗窃的金属杆及螺丝等护栏护板配件已如数退还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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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莱西公安)

警方提醒:公路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是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降低交通事故的伤害度,排除交通干扰,提高道路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运行畅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有。破坏公路安全设施,会大大增加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警方借此提醒,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个人私有财产,只要是合法财产就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刑法》还对破获交通设施罪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讯员 宋学友 石大鲁 信网记者 陆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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