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11日讯(记者 王琪 通讯员 李寒)2019年1月至6月,风某冒充某公司员工,多次在青岛市某日料店签单消费吃“霸王餐”,金额共计人民币70791元。该公司发现后,要求风某返还消费金额,风某拒不偿还,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人物身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诈骗赃款70791元,返还该日料店。
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并不局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认定有一定的数额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山东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风某诈骗数额为70791元,属数额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诈骗罪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形式,刷单返利、“杀猪盘”诈骗、“校园贷”诈骗等手段套路多、花样翻新,电信网络诈骗更是层出不穷,迷惑性更强。广大群众应注意个人信息保密,警惕陌生来电,不轻易提供自己的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