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6日讯(记者 王琪 通讯员 安睿)2012年6月29日,宋某勤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吴某芳。但据该保险公司出具的个人投保单显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宋某,备注宋某系被保险人宋某勤的女儿。
2019年11月29日,宋某勤因脑梗塞去世。后其同胞兄弟姐妹宋某瑞、宋某云、宋某法、宋某家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该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宋某勤签订的个人投保单,明确约定身故受益人为宋某,受益比例为100%,该保险具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关于本保险的理赔事宜,应由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墨区移风店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宋某勤的父母分别于2002年6月26日、2005年7月16日去世,宋某勤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其继承人有其兄弟姐妹即本案原告宋某瑞、宋某云、宋某法、宋某家。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勤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及保单来看,双方约定的身故受益人系不同主体,分别约定吴某芳、宋某,其中宋某备注系宋某勤的女儿。据法院调查,宋某勤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保单中备注“宋某”为其女儿与事实不符。在保险合同中仅注明受益人为吴某芳,亦未注明吴某芳身份信息,故其与被告就受益人的约定应视为指定不明。综上,法院认定宋某勤死亡后,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其父母先于宋某勤去世,且其未有配偶及子女,故判决身故保险金由其兄弟姐妹即本案四原告继承。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谨慎细致,规范填写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也应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以最大化的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