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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佳沃食品强制员工调岗降低薪资 被判赔5万多

时间:2021-08-28

信网8月26日讯(记者 顾青青)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若随意调动员工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员工因此被迫离职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信网获悉,佳沃(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佳沃公司)就曾因强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且降低其薪资,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员工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共计57329.45元。

员工被强调工作岗位降低薪资

2018年3月6日,徐先生与青岛佳沃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约定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青岛,工资标准为32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020年2月,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不同意主动辞职,徐先生被青岛佳沃HR工作人员约谈,并通知将对其做出待岗安排,并降薪至青岛市最低工资1910元。

不满佳沃公司安排,徐先生于2020年4月16日以“青岛佳沃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薪资,在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青岛佳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随后,徐先生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佳沃公司向他支付2019年度各月绩效工资19000元、2020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6952元、经济补偿金48750元。

信网了解到,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徐先生的申诉请求审查后,于2020年6月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青岛佳沃向其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6952元、2019年绩效工资19000元、经济补偿金31377.45元。

该裁决送达后,青岛佳沃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被判支付员工57329.45元

在法庭上,员工徐先生提交了一份青岛佳沃公司HR鞠某与其沟通转岗、离职的录音,以及《佳沃食品公司原料销售部绩效方案》,主张佳沃公司需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4月16日工资差额。对于这些证据,青岛佳沃公司并未在一审法院限期内回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段时间员工徐先生未到公司上班及工资发放情况。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转岗事宜并未达成一致,青岛佳沃公司应向员工徐先生发放工资不应低于其离职前平均实发工资5704.99元/月。

同时,法院根据员工徐先生提交的录音资料,证实了青岛佳沃公司工作人员未经与其协商一致即对其进行调岗、降低工资,也存在未支付部分绩效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可员工徐先生提出与佳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佳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佳沃(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员工徐先生工资差额6952元、2019年绩效工资19000元、经济补偿金31377.45元。

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佳沃公司再次提起了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员工徐先生提交的青岛佳沃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的交易明细显示,员工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704.99元,在他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佳沃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明显低于上述月平均工资数额,且佳沃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降低员工徐先生的工资数额问题与其本人达成一致意见,也无证据证明已随工资发放员工徐先生的绩效奖金。对此,法院认为佳沃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徐先生上述期间的欠付工资数额及拖欠的部分绩效奖金。

除此之外,法院审理认为佳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降低员工的工资数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欠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青岛中院驳回佳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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