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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微博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青岛海信房地产被判赔偿

时间:2021-09-03

信网8月31日讯 (记者 顾青青)因为自身创作的美术作品被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房地产)在其新浪微博账户“青岛海信依云谷”上使用,创作者一纸诉状将青岛海信房地产告上法庭。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认定青岛海信房地产的行为侵权。

朱女士介绍,她的这件美术作品于2011年1月5日创作。2011年1月6日,河南日报登载了一篇标题为《中国新老年法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她的作品作为配图,署名显示为朱女士。在法庭上,朱女士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截图、署名情况以及电子底稿截图及当庭展示的电子源文件、发表情况,朱女士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她为该美术作品的作者。

除此之外,在法庭上,朱女士还提交了一份由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许魏证民字第310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内容显示,“青岛海信依云谷是海信公司认证的微博账户,2013年7月1日发表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微博博文,并配有配图,配图底部无朱女士署名。经比对该微博配图与朱女士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仅标注的文字部分存在差异。涉案微博转发0次,评论0人,粉丝数251人。该公证书中包含多个微博使用朱女士作品的情况。”

“青岛海信房地产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户“青岛海信依云谷”上使用我创作的名为‘中国新老年法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美术作品。”朱女士认为,青岛海信房地产使用她美术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为商业用途,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侵犯了她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随后将青岛海信房地产告上法庭,鉴于庭审时青岛海信房地产已将侵权作品删除,朱女士要求青岛海信房地产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10000元。

对于朱女士的上诉,青岛海信房地产认为,朱女士主体不适格,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要求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微博关注量仅为251人,涉案文章无点赞、转发。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朱女士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截图、署名情况以及电子底稿截图及当庭展示的电子源文件、发表情况等,在青岛海信房地产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朱女士作为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朱女士提交的公证书,青岛海信房地产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青岛海信依云谷”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法院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朱女士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青岛海信房地产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法律责任。

鉴于朱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青岛海信房地产的违法所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青岛海信房地产出具书面致歉函,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朱女士致歉并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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