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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企业出海小贴士: 征战一带一路要关注这些事

时间:2017-04-26

齐鲁网济南4月26日讯(记者 李龙)“扬帆出海”,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很多民营企业都跃跃欲试,但企业在“走出去”之前以及“走出去”过程中,关注税收问题,防控税收风险也至关重要。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征战一带一路企业要关注的那些事。

山东省国税局副局长刘崇俊介绍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但总的来说,有“三门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

在税务风险方面,就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

而针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问题,山东省地税局副局长李亚介绍,目前各个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在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的模式,如比利时等国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比如英国、德国等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在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中,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比如韩国就是这样。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所以,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要了解东道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方式,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充分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最后,李亚还提醒,在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如果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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