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17日讯 (记者 顾青青)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是买方先预付部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之后,经验收没有质量问题的,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余款。但是,在不少交易当中,当卖方向买方主张剩余货款时,买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余款。据悉,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红树林)就因拖欠北京市永明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供货款,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货款2234422.70元。
2018年1月25日,青岛红树林与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签订了《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亲子酒店客房层洁具龙头、浴室小五金、地漏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向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采购洁具龙头、浴室小五金、地漏。
2018年4月23日,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与青岛红树林签订了《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向青岛红树林追加采购90976元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按照约定向青岛红树林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货款总额为2350559元。根据供应合同约定,青岛红树林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物价款的85%;全部货物安装完成之日起10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应于质保期满后30日内返还给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但截止2020年10月,青岛红树林尚未支付任何货款,扣除尚未期满的质保金,仍拖欠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货款2234422.7元。
综上所述,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认为青岛红树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起诉青岛红树林按照供应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234422.7元并支付违约金67176.29元
“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实际供货的货值为2322726元(含17%增值税),现因本工程未结算,且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发票,存在违约。”在法庭上,青岛红树林表示,涉案工程在当时尚未进入质保期,造成其无法支付货款。且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还存在超额送货现象,可能产生退货,因此青岛红树林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供应货物后,青岛红树林应按约支付款项,未按约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提交样板间的《产品到货确认及移交单》以及亲子客房的《产品到货确认及移交单》,法院判决青岛红树林旅业支付北京永明创业装饰公司货款2234422.70元、违约以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