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东新闻

上班时左脚被砸骨折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21-09-17

信网9月16日讯(首席记者 于晓)在建筑工地干活不容易,很多工人都是靠着打零工养家糊口。吉林的于先生通过中介在双洮高速06工区小型预制构件工程上找了一份瓦工的活儿,不料上班第一天就因为其他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左脚骨折受伤。意外发生后,于先生将这一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榆分公司”)以及该公司隶属的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介绍工作的通榆县昌越劳动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昌越劳动中心”)和操作电闸的王先生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班第一天突遭意外 左脚骨折受伤入院

2018年9月,于先生经昌越劳动中心介绍,来到双洮高速06工区小型预制构件工程上工作。当天,于先生先在流水线上负责抹平模件,因为前面装料斗内有水泥溢出,于先生在机器关闭后被要求去清理冒出的料。可就在于先生站在流水线轨道上时,王先生却突然打开了设备电闸,于先生无处躲避移动的料斗,轨道上的铁轮就直接压过了他的脚面。

意外发生后,于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足多处外伤和骨折,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000余元。在出院时,医生医嘱也要求于先生仍需要定期复查,而且左足第3、4跖骨处要手术治疗,两个月内左足也不能负重行走。

据了解,于先生工作的这一项目承包人是通榆分公司,分包人是临沂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打开电闸的王先生也在该项目合同中也有签名。

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通榆分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受的伤,这份工作是昌越劳动中心介绍的,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王先生开了电闸,因此以上三方以及通榆分公司所属的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应当对此事负责,要求以上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9000余元。

法院认定个人间劳务关系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查明,于先生是经昌越劳动中心介绍受雇于王先生的,并且是在王先生承包的工程流水线上提供劳务,受伤也是由于王先生操纵设备电闸而发生的事故。

从以上事实看,于先生已经与王先生形成了劳务关系,这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果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而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这起意外事件中,于先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他人操控设备不当而受到损伤,其自身是不存在过错的。因此,对于于先生的合理损失,操纵设备的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将这一工程项目发包给了没有相关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施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青岛公司与通榆分公司是隶属关系,通榆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应对于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款规定,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1000余元,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事方上诉被驳回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王先生表示不服,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先生认为,这一事件中的主要责任应该由昌越劳动中心承担。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自己与昌越劳动中心是雇佣关系,昌越劳动中心抽取了10%的利润,自己也多次通过网上银行或者微信向昌越劳动中心拨付劳务费,这足以证明双方雇佣关系的存在。其次,于先生虽然是在自己负责施工的工地上受伤,但于先生并不是自己直接雇佣的人员,而是作为昌越劳动中心的劳务输出人员来干活的,因此相关赔偿应当是于先生与昌越劳动中心之间的纠纷。

但昌越劳动中心否认与王先生及于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称自己从事的实际上是房屋中介的服务,帮忙给工地介绍工人纯属好心,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应承担责任。

在二审期间,涉案各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认了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

二审法院也认为,于先生确实是与王先生形成的劳务关系,此次在劳务过程中受伤,也应该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上一篇:西海岸新区举办丰收节活动 12家主体签订意向合同
  • 下一篇:泊里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活动30余次 近万名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