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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划环评工作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围

时间:2021-12-05

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张琳说,近年来,山东省陆续开展了产业园区、交通、畜牧业、渔业、能源、矿产资源、工业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工作实际来看,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文件编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看,许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细化。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并将规划环评范围扩大至县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细化规划环评文件内容,注重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条例》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对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进一步明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内容。

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时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条例》还要求,审查小组审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印送规划编制机关。

《条例》还明确规定,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同时,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为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层级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完善环评联动,创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条款,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

为避免市、县两级规划环评冲突,《条例》明确要求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针对跨区域规划环评,设定了部门会商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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