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楼家中抛下陶土制花盆,日前,该女子因高空抛物罪被李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青岛李沧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1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花盆一个。该花盆属于陶土制花盆(高度5cm、最大直径处12cm),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被告人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