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9日讯(记者 谷正原 赵宝辉)1月4日,市民向先生在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超市内购买了1只陶瓷碗,消费12元。结账后向先生发现,瓷碗有两层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皆不同,向先生认为这属于欺诈行为,应依法赔偿。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答复:“我们对消费者提出的诉求进行了充分考虑,经销商可能是为图方便没有去除原标签,目前商场这边一直在帮助消费者积极联系经销商,相关问题正在协商处理当中。”
1月4日,市民向先生在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超市内购买到1只陶瓷碗,消费12元。结账后向先生发现,这个瓷碗有两层标签,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皆不同。据向先生所述,发现该情况后,他随即找到超市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表示,青岛含瓷商贸有限公司为瓷碗生产方安徽省含山民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地区的经销商,统一粘贴青岛含瓷的条形码是为了方便商超统一管理,生产商知情并同意此授权。对此,向先生表示:“厂家虽然授权同意更换条形码,但没有授权经销商篡改生产日期和产地信息,这属于欺诈行为,应依法赔偿500元。”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陶瓷碗虽然不像食品一样有保质期,但是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这个诉求,我们也进行了充分考虑,也是具有一定道理的,经销商可能是为图方便没有去除原标签,这就会产生误导,我们正在整顿同一批次进货的瓷碗。目前商场这边一直在帮助消费者积极联系经销商,相关问题正在协商处理当中。”
针对向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