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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三年,约定采购量不低于60% 山东发文明确继续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时间:2021-11-29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6日讯 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据悉,近年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2019年启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已完成五批218种药品集采工作,并全部在山东省落地实施。根据国家集采政策,每一种药品由于中选企业数量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采购周期,有的1年,有的2年或3年。截至今年12月底,第一批25种药品将全部完成两年采购周期,第三批55种药品中也有22种药品完成一年采购周期,明年,其他批次药品也将陆续完成采购周期进入“续标”阶段。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明确山东省将继续坚持带量采购、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明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山东将以省为单位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约定采购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逐步统一各批次集采药品执行时间。

同时,科学分类接续、稳定价格水平。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为强化结果执行,山东将完善配套政策,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将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与中选价格协同,提升患者获得感。

此外,在加强履约监督层面,山东通过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汇集、综合分析,常态化开展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集采工作挂钩,压实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中选产品临床合理使用、优先使用。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

闪电新闻记者 杨玉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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