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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故隐患可举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3-20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8日讯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进行定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办法》规定,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正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闪电新闻记者 于兴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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