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新财评:明星“××体验官”,只拿钱不担责行不通了!
(记者 宋宇晟)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近日印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屡屡“翻车”
在大家日常能接触到的广告里,“代言人”是一个常见的词语。他们大多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明星、名人。
在《广告法》中,所谓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最近几年,一些明星、名人在收取高额代言费后,其代言的品牌却屡有“翻车”情况。
有媒体统计,自2014年以来,明星代言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爆雷事件就高达十余起。此外,还有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诈骗、某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等案例。
那么,这些品牌的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人”
我们先来看看此前的涉事代言人是如何处理的。
面对消费者维权,不少涉事“代言人”只是以道歉、自省等回应公众。如前述涉嫌诈骗的某奶茶品牌,为其代言的明星就此公开道歉,并表示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称在今后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有网友质疑,一句道歉真的够吗?
《广告法》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就在去年,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喊话曾代言P2P的明星们,要为自己的代言尽责。针对此问题,2021年6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开提到,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据此规定,广告代言人确实承担着一定风险。但这里仍存在规避风险的可能性,企业及明星会刻意回避“代言人”的身份。
“××体验官”
回避“代言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把广告代言人换成“××体验官”。
像“首席体验官”“首席产品官”“官方优选官”等“新名词”层出不穷。所谓“××体验官”,本就是在借明星、名人的热度,为产品博取公众关注。
两年前,就有文章发出这样的疑问:不少明星就曾以此类身份入职企业,但这里所谓的“入职”是真的打卡上班,还是变相代言?
曾有法律人士表示,明星不直接以代言人身份出现,一旦产品涉嫌违规违法,明星就更容易规避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
有代言之实,却无代言之名。这背后是“体验官”们算的一笔“好账”——不仅拿到了相应的费用,还规避了法律法规上的风险。
只拿钱不担责行不通了!
当消费者受明星、名人的影响买入产品后,各位“体验官”却有可能对这些产品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不合理,更不合法。
如今,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对代言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其中明确,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明星艺人“钻空子”的行为,被关进法律的笼子。只拿钱不担责以、“××体验官”之名行代言之实的行为行不通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