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胡辣汤”到“肉夹馍”:商标维权应以何为界?
(记者 杨迪)
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商家,到“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商家收取加盟费,连日来,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本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目前,两家协会已停止相关维权行为,商标维权事件“尘埃落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定调,但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据云南昆明当地媒体报道,近日,昆明多家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经营者,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起诉。
记者了解到,包某在宁夏银川经营着一家名为“眼镜烧烤”的烧烤店。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包某关联30多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为西安、哈尔滨、重庆、厦门、西宁等多个城市的餐厅。包某要求被告拆除店内带有“眼镜”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索赔数万元。其中,多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或原告撤诉。
目前,包某所拥有的“眼镜”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在网络上,许多网友认为这属于“故意碰瓷”“恶意诉讼”。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司鹏飞告诉中新网记者,商标的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呈正相关,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保护范围越大、强度越高。包某起诉的范围涉及全国多地的餐饮经营者,涉案商标“眼镜”为日常用语,并不具备显著性及知名度,其他地区带有“眼镜”字样的餐厅很难被认定存在侵权。这种诉讼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能会被认为是恶意起诉。
那么,商标维权应以何为界?“商标所有者有保护自己利益不被侵犯的权利,但是要考虑维权的界限。”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楠认为,商标维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需要根据主观意图、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她建议,公众在认为自己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合理的多种方式维权,既保证了自己权利不受侵犯,也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宁夏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张欣表示,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恶意维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要保护好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地方品牌效应。(完)